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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次数:0

城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新型城镇化推进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冲突问题。社会组织(大量相关的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在缓和“邻避型”社会矛盾冲突、预防和化解“新市民”群体性事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推进新型城镇化,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调整产业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内生动力、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依托和关键举措。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新型城镇化推进中存在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新市民”难以适应城市用工需求,就业压力大,易积累社会怨气

新型城镇化推进中,大量“新市民”向城镇转移。同时,部分企业在城镇化迁建中可能出现分流人员,导致需就业的人口大增。由于“新市民”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难以适应城市的用工需求,于是就产生“城镇吸纳劳动力有限”与“新增市民就业要求持续增加”的矛盾。

“新市民”的社会保障还不健全,易引发社会矛盾

新型城镇化推进中,“新市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多数“新市民”由于自身素质的欠缺,在争取这些保障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不得不接受相对较低的工资和诸多“不平等条约”。

以重庆市为例,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农民转户进城后,允许转户农民最多3年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按照字面意思理解,3年后,转户农民将不再拥有宅基地、承包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不均,易引发社会冲突

在城镇化进程中,以土地为主的集体资源性资产大量转化,形成了一笔数量可观的集体货币资产。许多非农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离乡不离地,归根结底是担心失去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权。

以重庆市地票交易模式的典型区域——江津区为例,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有区级、镇级政府、开发者、农民集体和农民,两级政府与农民集体的收益分配比例为6:4,荣昌县政府与农民集体的流转收益分配比例为5:5,只有在流转市场化机制较为健全的江北区,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为2:8。在区、镇政府如此深入参与地票交易收益分配的情况下,宅基地复垦中要尊重农民意愿,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显然,在城镇化资产分配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的收益分配不均必然不利于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也可能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新市民”权利丧失,参与公共事务的力量削弱,易引发社会不满

调查表明,村民对村委会有较大的依赖性,他们比较关注村委会的选举以及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等,因为“有关集体土地的使用、乡村事务的管理、征缴税费及乡村整体发展的决策,都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而对城市居民而言,其生活和生存主要是依赖工作单位,多数时间在工作单位度过,他们对社区居委会(被定位于处理日常烦琐事务的指导性组织)的依赖性很小。村委会、居委会职能上的差别,造成“新市民”对社区自治和社区管理的漠视与忽略。

“新市民”难以适应城市生活方式,易产生孤独感、疏离感

传统农耕文明中,村民多数是自然村落的居民,他们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特征,“根”深“基”强,在历史长河逐渐形成了群体固有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传统习俗。这种状态既体现出一种群体亲和力,又可能表露其狭隘的一面。与此不同的是,城市通常处于现代社会的前端,是经济活动的集中地;经济活动的交换促进了居民思想、文化、文明的交流。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尤其是村改居,使很多村民失去土地,生活方式完全改变。在村改居、村民变市民之后,分散成几个小区,不仅基层民主失去了原来存在的基础,而且原来的熟稔社会逐渐变成了城市化的陌生人社会。老一辈的村民可能还互有往来,新生代的村民则互不相识。这样,部分“新市民”在这种陌生的社会生活交往环境中,往往感受到精神压抑,产生自卑、失落、孤独情绪,对主流社会流露抵触情绪。


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能有效预防社会矛盾

大多数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具体到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在政府与“新旧市民”之间形成一个中介力量,进行利益的下情上达,防止社会失范行为和对抗性社会冲突的发生。

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政府授权处理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有权处理权限范围内的社会矛盾,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弥补政府和市场失灵,规范行为,慢慢达到化解冲突的作用;二是有些专业性社会组织是由专业人士构成,在参与诸如环境公共项目决策和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具有专业水准,可以在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三是由于社会组织更多是草根民间组织,更容易调动基层成员的积极性,更容易满足社区群众的需要,有效化解冲突。

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能有效地提供社区服务

社会组织的“草根性”,使其可以在法制的框架下自主创新,减少外界的干扰,发挥主动性,创新服务机制、形式、内容等,更有效地为公众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为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的问题等。社会组织的参与使得居民之间会逐渐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或缓和社会矛盾。

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能有效地凝聚人心

社会组织可以更灵活地满足新型城镇化推进中多变的需求,通过提供服务和开展各类活动拓展社区成员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增强社区的向心力,起到提升、凝聚和稳定人心的作用,进而间接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

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能提升社会满意度

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社会组织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能稳定社会情绪

一是当政府引进建设项目、作出公共决策时,社会组织可以发出呼吁,使政府听到民众的呼声,大大增加决策项目的科学性。二是针对具体事件政府向公众征求意见时,社会组织可以帮助公众反映呼声和愿望,缓和冲突。三是对政府主动咨询的事项,社会组织可提供政策咨询,提高公众的参与度,稳定社会情绪。


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推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有意识地设立一些推动项目,通过搭建一些平台来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公众和政府职能部门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组织的发展中,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1.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建立孵化中心的服务内容是:对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前期孵化、能力建设、发展指导等关键性支持,“孵化”的主要方向和领域为“新市民”需求度高、影响力大的社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举办培训辅导、专题讲座、秘书长论坛,创评表彰以及开展“一对一”帮扶等。

2.重点培育,分类指导。按照“推进养老类、坐实维权类、完善救助类、繁荣文化类、深化教育类、规范活动类、壮大服务类”的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重点培育向“新市民”提供慈善救助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增强“新市民”归属感的文体类社区组织、提升“新市民”满意度的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提高“新市民”生活便利性的中介型社区组织。

3.推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组建基于社区的规划、协调和服务社会组织的办公机构或执行中心,通过举办各类会议、组织培训学习、发布邮件信息等渠道,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包括城镇化进程中涉及养老、教育、环保、居住、医疗、学校、社区、无家可归者、其他困难群体等诸多方面,帮助社会组织提高申请政府项目的能力。

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是通过公共财政向社会配置,促进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化,在公共服务领域内不断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起了政府主导、社会组织运作、社区监督有机结合的新型公共服务模式,可以使得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了很大提升。

同时,根据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社会组织中,除了公益慈善机构主要依靠善众捐募大部分资金完成公益项目之外,其他机构的前期建设需要是靠政府的资金和帮扶政策。初步考虑可以采取“补贴+奖励+购买”的模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一方面,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财政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制,进入公共政策议程,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资金处在政府监督之下,保证资金使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在城镇化进程中,对提升“新市民”满意度和促进社区和谐的社会组织,每年由街道、社区两级提供定额补贴,建立表彰奖励制度,重点支持社会组织针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一些特殊群体开展社会救助项目,间接提供资金支持。

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1.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促进竞争。结合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于“新市民”急需的社会组织,在注册登记上适当降低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由于规模较小而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纳入登记管理;对那些居民自发组织的文体类社会组织,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制,尽可能避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直接干涉,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运作及持续服务。

2.细化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制度规定。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到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采购的序列中,使其正规化。同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资金安排及支付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职能部门制定并发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具体明确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那些能够交给社会组织来做的公共服务项目将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

3.完善优惠政策。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公益类社会组织减免税收;给社会组织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解决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优惠政策;基层政府、街道、社区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要作出明确规定,包括给予免费或低偿提供活动场地、资金和活动设施等方面的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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